(内劳社办字 [2005] 272号)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整体推进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区高等教育事业有了长足发展,毕业生人数大幅度增长,高校毕业生总量已由1999年的1.07万,迅速增加到2005年的4.08万。高校毕业生的快速增长,为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注入了生机与活力,推动了我区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的提高。自治区党委政府十分关心和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以及到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对于做好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正确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意义十分重要。认真贯彻好《意见》精神,对于整体推进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促进青年人才健康成长和改善基层干部队伍结构,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和深远的影响。目前,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仍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方面是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另一方面是基层特别是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人才匮乏。为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好《意见》精神,提高认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方针,加大失业调控力度,把解决突出问题和形成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制定实施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
二、鼓励和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督促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依法与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企业工资制度和高校毕业生所在岗位合理确定其工资报酬。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常规检查,重点检查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招用高校毕业生过程中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支付工资报酬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
三、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劳动保障和就业服务工作
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高校毕业生开设专门窗口,并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职业供求信息服务;为高校毕业生定期免费召开专场招聘洽谈会;对已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就业和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对进入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和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服务工作,特别是对那些自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要提供免费服务。加强与用人单位联系,努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岗位信息。积极与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合作,建立高校毕业生求职信息库。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探索开展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自助式网上就业服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特别重视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牧区特困家庭大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要通过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对辖区两类家庭的相关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跟踪服务,实施动态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街道(乡镇、苏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站提供的情况,制定零就业家庭和农村牧区特困家庭大学生就业援助计划,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帮助其就业。以上两类家庭的大学生毕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四、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在近几年开展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基础上,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积极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就业能力。有条件的城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企业的合作,确定一批见习基地,提供见习岗位。优先组织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见习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见习期一般不超过1年。要将见习与就业培训紧密结合起来,安排见习指导老师,组织开展就业培训,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
五、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有条件的高等院校或动员社会培训机构,加强对高校学生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自愿到基层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六、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社会保险服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不断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社会保险参保办法,切实搞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服务,方便其在劳动力市场流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的,按当地有关参保政策参加社会保险。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社会保险申报登记、缴费等方面提供方便,及时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