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税字〔2006〕8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内财非税〔2006〕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对从
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财非税〔2006〕73号)
自治区教育厅,工商局,地税局,卫生厅,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工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综[2006]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的重要措施。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确保有关收费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煤体,公布免收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三、工商、税务、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应督促本系统内有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四、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或《毕业证》骗取优惠政策的,一经发现,有关收费单位应立即对证件持有人终止执行收费优惠政策,并补收相关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