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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工商分局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9-15 16:45:36  来源:  编辑:  浏览:

 

各工商所:

近期,党中央、国务院对就业再就业工作高度重视,各工商所要认真学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公商行政管理半月刊2005年第24期)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工作力度,积极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认真落实就业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自觉服务和服从就业再就业的大局。

1、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限期最长不超过3年。从2006年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

    2、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享受优惠的个体经营者持《毕业证书》、个人身份证以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工商所在《报到证》上注明登记时间、加盖登记机关印章后退回本人,并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姓名后注明:“(高校毕业生)”。

3、《再就业优惠证》在核发证件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适用,享受优惠政策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

二、加强对执行再就业优惠证策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的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1、严格审查《再就业优惠证》的有效性,防止国家税费流失。

各工商所在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工作中,发现申请人虽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人不应当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情况,应当转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2、要实行“一证一照”,防止《再就业优惠证》重复使用。核准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记录”一栏内予以记录,以防止《再就业优惠证》重复使用。

3、严厉查处利用营业执照骗取国家优惠政策的行为。对承租、借用、受让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骗取国家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经调查取证证据确凿的,收缴其营业执照,追缴其已免交的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依法严肃查处。

4、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及时将享受优惠政策的信息录入电子经济户口基本信息。“备注”栏中,同时建立工作记录和工作台帐。

5、各工商所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注册登记“路色通道”,实行“申请、受理、审批”“三优先”的一站式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依法登记。

请各工商所于20061110日前,将有关工作情况及优惠户数、优惠金额,报送分局企业科。

                                       新城工商分局

                                    二○○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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