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募方: (志愿者)(以下简称甲方)
招募方: (省、区、市项目办)(以下简称乙方)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实施,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招募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一级从事为期1-2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者自主择业和流动就业。2007年重点开展支教、支医、支农、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农村文化建设、西部基层人民法院、西部基层检察院、西部基层法律援助、开发性金融和西部农村平安建设等11个专项行动。
甲方自愿报名参加西部计划。根据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确定的遴选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乙方组织选拔并经全国项目办审定确认后,甲方入选西部计划全国项目,服务期为1年。甲方若申请延长服务期为2年需于下一年度3月提出申请,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省项目办,全国项目办根据下一年度西部计划服务岗位规划和各专项行动要求,确定两年期志愿者。
为切实维护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西部计划的顺利实施,受全国项目办委托,甲乙双方就相关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权利
1.服务期间,每月享有600元的生活补助(在西藏以及四川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青海海南州、海西州、海北州、黄南州,云南迪庆州服务的,每月800元)和一定的交通补贴,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服务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2.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享受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16号)的政策支持以及所在省、区、市和高校出台的相关政策支持。经考核合格的,获得服务鉴定和相应荣誉;
3.参加"农村文化建设"志愿服务行动的志愿者,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除享受本条1-2款的政策支持外,享受中央文明办、团中央《关于实施"农村文化建设"志愿服务行动的通知》(中青联发[2006]36号)的政策支持;
4.参加"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志愿服务行动的志愿者,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除享受本条1-2款的政策支持外,享受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关于实施"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志愿服务行动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26号)的政策支持;
5.参加西部基层检察院志愿服务行动的志愿者,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除享受本条1-2款的政策支持外,享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团中央《关于实施西部基层检察院志愿服务行动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22号)的政策支持;
6.参加西部基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的志愿者,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除享受本条1-2款的政策支持外,享受司法部、团中央《关于实施西部基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的通知》(中青联发[2005]23号)的政策支持;
7.参加西部基层人民法院志愿服务行动的志愿者,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除享受本条1-2款的政策支持外,享受最高人民法院、团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团中央关于实施西部基层人民法院志愿服务行动的通知》(法[2006]103 号)的政策支持;
8.参加开发性金融志愿服务行动的志愿者,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除享受本条1-2款的政策支持外,享受国家开发银行、团中央《关于实施开发性金融志愿服务行动的通知》(中青联发[2006]23 号)的政策支持。
9.参加西部农村平安建设志愿服务行动的志愿者,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除享受本条1-2款的政策支持外,享受中央综治办、团中央《关于实施西部农村平安建设志愿服务行动的通知》(中青联发[2007]14号)的政策支持。
第二条 甲方义务
1.保证本人确系自愿参加西部计划,提供的个人资料、信息全面、真实、准确;
2.按照确认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报到,除不可抗力外,不以任何事由拖延;
3.按时参加乙方、高校项目办组织的体检、面试和服务省项目办组织的集中培训;按照统一安排及时前往相应服务地开展服务,并服从岗位分配。未通过体检和培训考核的,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4.服务期间,与服务县项目办签订服务协议,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西部计划各项管理规定,爱岗敬业,尽职尽责;除因不可抗力因素需提前终止协议的,经向所在县项目办提出申请,并报省项目办和全国项目办同意,做好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不得单方中止协议;
5.服务期满,按时离岗,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条 乙方权利
1.甲方没有通过培训考核和体格检查的,有权将其召回,终止协议;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