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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或因其它情况致使本协议书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将其召回,终止协议;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3.在甲方申请相应政策支持时,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组织甲方参加体检、面试和如期赴服务省报到、参加集中培训;
2.保证甲方在服务期间确有服务岗位,并保证其在服务期满后可按时结束服务;
3.对甲方报到前的相关事项给予指导和帮助;
4.根据工作安排,参与甲方服务期间日常管理,并对其给予相应指导和帮助;
5.甲方服务期满并符合相应条件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为其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五条 因甲方无故拖延报到、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离岗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因乙方无故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召回甲方,致使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全国项目办的确认通知书、甲方的报名登记表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作为本协议书附件。
第八条 本协议书可以传真方式签订。
第九条 甲方经培训考核和体检合格后,与服务地所在县级项目办就服务期间的具体事宜签订服务协议书。
第十条 本协议书壹式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壹份交全国项目办备案。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服务期满,协议失效。
第十一条 如因本协议书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主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协议签订地点: (乙方主办公场所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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